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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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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缴费人和代征人在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指引,不断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1.费种认定1.1业务概述对应缴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等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缴费人和代征人,在首次缴纳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相关业务时,按规定办理费种认定。1.2业务流程1.3业务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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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缴费人在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费两项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缴费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指引,不断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1.缴费通知1.1业务概述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机关推送费源信息,税务机关据此通知缴费人申报缴纳。1.2业务流程1.3业务规范税务机关接到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1.4办理时限本事项即时办结。1.5报送资料无。1.6业务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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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5.健坤慈善基金会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9.中国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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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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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2月26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现行
2023-12-26
102
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工贸易对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巩固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的重要贸易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支持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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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2月22日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doc
2023-12-22
10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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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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